中 建 教 育
《全 国729所 校 区》
专注建筑类人才教育、18年培训经验
【基建大国一站式服务品牌,考试报名+培训+推荐就业+资质新办+资质升级+资质收购+项目围标】
打造工程领域生态供应产业链
【公务员考试】招生简章
中建教育,成立于2002年6月1日是由建设行业主管单位、建筑行业协会、全国建筑类院校及其科研单位等行业内权威专家组建而成,主要承担建筑行业中的人才培训,管理咨询以及人才推荐,建筑、勘察、规划设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升级等服务工作,尤其在执业资格考试教育培训方面,目前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在师资组建方面,中建教育汇集了建筑行业内顶尖级别的专家及其建筑人才培养的资深学者,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服务范围方面,以北京为发展中心、上海为运营总部,现在已辐射到、广州、深圳、重庆、武汉、成都、济南、青岛、郑州、南京、杭州、兰州、厦门、武汉、西安、重庆、郑州、贵州、贵阳、合肥等重点城市,年培训30多万人次,并且依据本公司培训学员及合作单位的口碑宣传,其培训规模和服务范围正在不断加大。
经过多年努力,中建教育已与我国众多建筑类知名院校、设计院、协会及知名网站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中建教育与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天津大学、武汉测绘学院、上海同济、北京建工、海事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财大等高校强大的师资和技术力量支持,现已在全国各地发展了百余所合作院校。同时,学院还与国内外数百家知名建筑工程企业达成长期合作协议,为其进行人才培训、输送人才,成为中国建工行业最重要的人才贮备基地之一。 并筹建了信息庞大、内容齐全及准确可靠的建筑行业各类信息数据库。从而为我国建筑行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作为建筑行业专业化人才培养单位,中建教育将始终以“为我国培养建筑行业精英人才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主要发展目标。实现梦想,是我们每个人不断追求和上进的动力,为了帮助大家尽快圆梦,中建教育愿与您携手并进,共创美好的明天。
一、从概念来说:
中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二、从考试性质来说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国家公务员网的相关政策。
地方公务员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资格考试即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市、区、县等国家机关求职,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程序一样。
三、从招考对象来说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学生。但2013年大部分省份也对户口的限制进行放宽,这就需要考生报名时认真阅读招考简章。
四、从考试科目来说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而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黑龙江省的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五、从考试时间来说
从2002年起,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工作的时间固定下来:报名时间固定在每年10月下旬,考试时间则固定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日。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时间差异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时间会有一些变动,一些省份一年还有春、秋季两次考试。此外,政府还会组织一些选调干部到基层的考试,有些部门还会单独招考。除了省里的考试,各个城市也会有一些零散的考试,如村官考试。时间都很灵活。需要考试需注意关注各地的招考信息。
报考各类公务员考试不受什么次数限制,只要时间上不冲突,你可以参加多次公务员考试:中央的公务员考试、学校所在地的公务员考试、生源地的公务员考试,还有一些对生源没有限制的省份、城市的公务员考试,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参加,所以,考公务员这条路还是很宽的。
六、就户口限制来说
公务员招考相对于户口的限制越来越小,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已基本上不再要求户口限制,人才不限地域,这是人事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地方国家公务员也基本上在逐渐取消这一限制,很多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面向全国,包括人民警察的招考。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咨询电话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有关报考政策规定、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招考简章》、《报考指南》通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报考者对《招考简章》中有关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网址: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home/gkhome.html
二、网上报名
本次招考主要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可于2024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名并提交报考申请,每次只能选报1个职位。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招录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8:00至11月5日18:00期间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报考者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4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4年11月3日18: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3. 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可于2024年11月7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需提供该序号,请务必牢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可于2024年11月10日0:00至11月15日24: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逾期未完成网上报名确认并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以直接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将于2024年11月9日以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的报考者,请于2024年11月29日0:00至12月4日15: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打印准考证。如遇问题,请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0月至2004年10月期间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1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
(十)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可以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州、盟)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州、盟)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市(地、州、盟)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十一)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十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十三)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报名时间
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主要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可于2024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名并提交报考申请,每次只能选报1个职位。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招录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8:00至11月5日18:00期间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报考者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4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4年11月3日18: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3. 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可于2024年11月7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需提供该序号,请务必牢记。
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可于2024年11月10日0:00至11月15日24: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逾期未完成网上报名确认并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以直接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将于2024年11月9日以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考试科目
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1. 内容。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笔试试卷分为3类,分别适用于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外交部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葡萄牙语等8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可在考录专题网站和外交部网站查询。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可在考录专题网站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网站查询。
(二)面试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布。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规定面试比例的职位,将面向社会进行调剂。调剂在公共科目考试内容相同(即指报考者应答的是同一类试卷)的职位之间进行,调剂公告、职位等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发布。
招录机关负责面试实施,时间、地点等事项详见招录机关在本部门网站和考录专题网站上发布的面试公告。面试时,报考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打印。
部分招录机关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设置情况和测试内容、分值比重等见《招考简章》或者招录机关发布的面试公告。
面试结束后,招录机关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发布报考者的面试成绩以及综合成绩。其中,未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共占50%的比例合成。
报名入口
2025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可于2024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名并提交报考申请,每次只能选报1个职位。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招录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8:00至11月5日18:00期间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报考者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4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4年11月3日18: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考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4年12月4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4年12月4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
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4年12月3日下午 14:00—16:00
笔试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部分较大城市设置考点。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为减少跨省流动、利于顺利参考,报考者在网上报名时,须将考点选择为本人工作地或者学习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携带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等参加考试。
考试地点
笔试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部分较大城市设置考点。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为减少跨省流动、利于顺利参考,报考者在网上报名时,须将考点选择为本人工作地或者学习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携带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等参加考试。
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各类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等,将予以适当倾斜。
报考者可于2025年1月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其中,8个非通用语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下同)分别占25%、25%、50%的比例合成;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分别占25%、25%、50%的比例合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其他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
授课专家介绍
姓名 |
师资背景 |
甜静 |
11年教学经验,独创“言语十二秒杀技” 被学员誉为“实战派”公考专家。 原大型公考机构分校校长,言语培训师,深谙公考各地考情。 主编《行测新时代》《言 语1000题》《奇 葩1000题》 培训言语教师2000+,线上线下授课10000+小时 |
左丹华 |
复旦大学马哲硕士,10年公考/选调/遴选/军转授课经验 曾任知名教育机构申论研究院院长 北大、北师、公安大学等高校就业合作 授课时长10000+小时,累计培训学员50万+ 独创公文写作“填空法”、文章速写“降文18句”等申论答题技巧 |
陈铭 |
12年公考教龄,上岸学生超五万 人 前大型机构教学负责人,行业数资分级教学法创立者 主编各类公考图书43套 公考老司机:专门对付“一听就会、一做就废 |
马玉媛 |
双一流大学硕士 公考培训8年经验 编写过《公考指定进义》系列图 长期担任公考机构教研院判断科目负责人,对历年真题教研深入 |
孔茹钰 |
5年公考 培训经验,985大学硕士 自研“秒懂数资十六讲‘精品课程 参与撰写《行测新时代》《行测5100题》 等公考培训教材 |
面授时间安排
地区 |
时间 |
天数 |
城市 |
地点 |
北京 |
6月15日至6月22日 |
8天 |
北京 |
北京建筑大学 |
上海 |
6月15日至6月22日 |
8天 |
上海 |
上海电力大学 |
天津 |
6月15日至6月22日 |
8天 |
天津 |
天津理工大学 |
重庆 |
6月23日至6月30日 |
8天 |
重庆 |
重庆三峡学院 |
河北 |
6月23日至6月30日 |
8天 |
河北 |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
山西 |
6月23日至6月30日 |
8天 |
山西 |
太原理工大学 |
内蒙 |
7月1日至7月8日 |
8天 |
包头 |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
辽宁 |
7月1日至7月8日 |
8天 |
沈阳 |
沈阳工业大学 |
吉林 |
7月1日至7月8日 |
8天 |
长春 |
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
黑龙江 |
7月9日至7月16日 |
8天 |
哈尔滨 |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 |
江苏 |
7月9日至7月16日 |
8天 |
南京 |
河海大学 |
浙江 |
7月9日至7月16日 |
8天 |
杭州 |
浙江理工大学 |
安徽 |
7月17日至7月24日 |
8天 |
何峰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福建 |
7月17日至7月24日 |
8天 |
福州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
江西 |
7月17日至7月24日 |
8天 |
南昌 |
江西理工大学 |
山东 |
7月25日至8月1日 |
8天 |
济南 |
齐鲁工业大学 |
河南 |
7月25日至8月1日 |
8天 |
郑州 |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
湖北 |
7月25日至8月1日 |
8天 |
武汉 |
华中科技大学 |
湖南 |
8月2日至8月9日 |
8天 |
长沙 |
中南大学 |
广东 |
8月2日至8月9日 |
8天 |
广州 |
暨南大学 |
广西 |
8月2日至8月9日 |
8天 |
南宁 |
南宁师范大学 |
海南 |
8月10日至8月17日 |
8天 |
三亚 |
三亚学院 |
四川 |
8月10日至8月17日 |
8天 |
成都 |
西南交通大学 |
贵州 |
8月10日至8月17日 |
8天 |
贵阳 |
贵州理工学院 |
云南 |
8月10日至8月17日 |
8天 |
昆明 |
昆明理工大学 |
西藏 |
8月18日至8月25日 |
8天 |
拉萨 |
西藏民族大学 |
陕西 |
8月18日至8月25日 |
8天 |
西安 |
西北工业大学 |
甘肃 |
8月18日至8月25日 |
8天 |
兰州 |
兰州工业学院 |
青海 |
8月26日至9月2日 |
8天 |
西宁 |
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
宁夏 |
8月26日至9月2日 |
8天 |
银川 |
银川能源学院 |
新疆 |
8月26日至9月2日 |
8天 |
乌鲁木齐 |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 |
课程安排
全国 729 所校区课程安排、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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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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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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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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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别 |
课程安排 |
收费价格 |
精品班 |
全面系统精讲学习期限一年 |
6980元 |
面授通关班 |
面授通关班考前集中封闭密训八天,一次通关考试。 考试前命题专家现场密闭教学,全程可控 |
19500 元 |
学习期限:自听课权限开通之日起,学员本人可不限时间、次数重复点播学习,直至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续学申请:学员,需在其报考所在地区考试分数查询方式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中建教育提供相关科目参加考试且未通过的证明,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第二年免学费的优惠
支付方式
开户名:中建英才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万通中心支行
开户账号:1109 1095 8410 902
联系方式
1、中建教育官网:www.zhongjianjiaoyu.com
2、中建教育咨询电话:4000-999-100 微信 13391621368
3、中建教育招生中心:010-59003600、010-56226880
4、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国贸建外SOHO 大厦
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 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23]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五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一)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
(三)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六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
第二十七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第八章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3]
第九章 试 用
第三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第四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四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3]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录用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报考者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23]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